車停在私人停車場收到「違停罰單」,要繳嗎?這是一個不很常見,但卻是個挺唬人的法律問題,因為早在2011年,也宣布角逐2020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的賀錦麗(Kamala D. Harris),時任加州檢察總長,就對這似乎已困擾一些加州人一段時日的問題,回答了州眾議員Alan Lowenthal的法律諮詢,她回函寫道:「私人物業主沒有權利透過發出書面警告或張貼標誌等方式,來對違規停在其物業內的車輛主人,開出強加金錢的懲罰。」

 

問題好像十年前就解決了,但為何還是有人會收到私人「罰單」呢?事實上,私人物業主開出的也不叫罰單(Parking Ticket),而是停車繳費通知(Parking Notice),只是形式上模仿真罰單維妙維肖,以假亂真還真的可能讓「守法」車主乖乖去繳錢。首先你在雨刷下一定會看到與真罰單一樣的信封,當然顏色肯定不同,但不常收罰單的人又怎會分辨;其次,它是「通知」你去繳錢,而非「罰」你去繳錢,但有些人一看到停車那字眼可能就嚇暈了;三來「通知」內容與格式很像真罰單,都是告知你停車違規了(Parking Violation Notice),然後計算出一筆罰款(Fine)要你去繳。當然,真假還是易辨的,首先開單單位是私人公司而非公部門,二來它不會列出開單的法源依據,通常是告訴你停在私人土地上沒有付錢,所以給你一張通知「方便」你去繳錢。

 

既然官員輿論都三令五申地說,私人「罰單」沒法源可以置之不理,Harris總長甚至還說,那些被假罰單影響的車主們,可以提告物業主,宣稱他們強迫車主們付錢,那麼那些做停車生意的私人企業,難道都沒有手段來對付這些不付錢的「違停」車主嗎?首先得小心的是,不可使用鎖車輪方式來逼車主「贖車」,賀錦麗也在那封諮詢函中說了,早在2004年就做出這樣的法律結論,即使車輛不當停放,一旦鎖車輪就屬非法,但那一年的檢察總長也做出授予物業主,對付未經許可的停車可使用的合法手段:拖吊。

 

對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停車場來說,拖吊不好用、很麻煩,而且只能讓車主或駕駛人付拖吊費,被白停的錢還是收不到,私人停車場怎會划算?難怪在舊金山做私人停車場開單生意的公司Parking Control Services,說拖吊不是他們的常規業務,甚至說被停放的車不會被動,車主永遠不會感覺到不方便等等不想執行拖吊合法權利的理由,便多以開假罰單來回收點賣出去的停車空間。憑良心說,這好像也是不得已的作法。經營私人罰單事業長達三十幾年的科羅拉多州丹佛市企業Clancy Systems International Inc.,合夥人Liz Wolfson幫私人罰單妖魔化討公道:「私人公司有能力開罰單很重要,他們賣的是商品,他們賣停車位,他們交換服務,他們購買或承租這塊土地,理應獲得報酬。」

 

人家是做合法生意,卻沒有法律可以保障他們賣出去的商品能收到錢,的確沒有道理,於是2015年8月,前州長布朗簽下了眾議院法案AB 451,允許各縣市讓私人停車公司在必要時懲罰不當停車的駕駛人,也就是說他們可以開「罰單」,只要物業主們符合州所定下的條件。長久以來,以Harris所詮釋的傳統法律觀點,私人企業豈有懲罰違規者的公權力說法被修正了,雖然私人還是沒有公權力,但有了不履行交易合約的求償權。Pleasant Hill和Walnut Creek於法案生效後半年左右,便率先授權物業主可以針對違規停車者發「請款通知」,車主若多次欠費還會被拖吊車輛。

 

Pleasant Hill實施此法的物業主,多是購物商城的私有停車場,他們的目的是要把停在為購物者準備的商城停車場一整天的上班族車輛趕出去,回歸商城附設停車場的本意。Walnut Creek的情形就比較符合此法精神,因為該市市中心約一萬個停車位,有七成左右是私人經營的,該市議員Bob Simmons說:「把停車空間可以讓更多人使用,是該市公平運作的很多事情中的一件。」

 

至於私人「罰單」是否會影響車主的法律記錄或信用評級,從Harris總長到2015年的新法實施,都強調私人開出來的停車收費通知不得列入車輛監理處等公部門的記錄,但是否會送進信評機構記錄存檔,經營開單的業者多不做正面回應,唯確認如果收不到錢,是會轉給收帳公司處理。然而總歸一句話,這是一個就商言商的買賣,利用私人停車場的空間,本該支付相應的費用當代價,人家也不是慈善事業,這是包括立法者、輿論和多數人的共識,所以只要按商場規矩付該付的停車費,得應得的停車安心,又豈怕收到維妙維肖的真假難辨「罰單」,更不會衍生出那麼複雜又囉嗦的法律見解。

 

記者 Pegasus J.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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