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刑事訴訟程序全過程

從交通違章、醉酒駕車、白領犯罪甚至到嚴重的犯罪行為,為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美國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華人服務團隊,歸納總結的詳細全過程,供大家參考。

一般情況下,加州的刑事案件由以下程序所構成:

(1)逮捕程序

當警方逮捕某人(既“被告”),並將此人關進監獄之後,以下叁種情況的其中一種情況將會發生:

如果檢察官(通常是地方檢察官或市檢察官)決定不提出指控,被告將被釋放;(或)

被告被保釋,或承諾會在日後出庭提出保釋,而受到獲釋。如果其中任何一種情況發生,地方檢察官或警察會告知被告何時到法院出席審理;(或)

被告入獄。執法人員將被告運送到法院進行提審。

(2)案件開始

  1. 通常情況下,警察會開處罰單或逮捕某人,之後撰寫逮捕報告。逮捕報告總結了導致逮捕或處罰的事件敘述,並提供證人的姓名和其他相關信息。被告一般無權獲得逮捕報告的複印件,但被告的律師卻可以,原因是為了保護案發證人的身份。這也是為什麽一旦被指控有輕罪或重罪的被告人需要有律師的代理。
  2. 然後,檢察官將決定是否對被告提出指控。若提出指控,則提出何種指控。檢察官決定是否將罪行指控為重罪或輕罪。檢察官可以對逮捕被告的所有罪行提出指控,或者可以決定提出與逮捕報告所包含的的罪行相較更少或更多的指控。
  3. 由於被告有權得到盡快審判,檢察官通常必須在被告被拘留後48小時內提出指控(當被告被收監)。週末、法院假日、和強制性法庭關閉日不計入該48小時。此外,提審的日期取決於當事人被捕的那一天的時間,因此建議需要與律師聯繫,以確切了解檢察官提交指控的日期。

 

(3)提審程序

提審是被告第一次出庭。在提審時,法官會告知被告:

其罪名

其憲法權利——以及

若其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聘請辯護律師,法院將免費為其指定一名律師。

然後,被告可以通過提出抗辯來回應指控。常見的抗辯包括有罪(guilty)、無罪(not guilty) 或無異議(no contest,也稱為“nolo contendere”)。

無罪辯護意味著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犯罪。有時候,作為一種策略,被告在辯訴交易中提出無罪辯護,因為他們想通過審判程序強迫檢方證明其案件超出合理懷疑。

有罪辯護意味著被告承認自己犯罪。法官認定被告有罪並在法庭記錄中定罪。

無異議意味著被告不會對指控提出異議。然而這一項具有與有罪辯護相同的效力,但一般不能在民事訴訟中引用該抗辯認定被告責任。

如果被告在提審時被收監,在被告提出抗辯(對指控作出回應)後,法官將會:

以“自我認知”(即被告承諾在指定日期返回法院)釋放被告(或)

設置保釋金並將被告收監,直到保釋金被交納(或)

拒絕設置保釋金,並將被告收監。

保釋金是被告提供的金錢或財產,作為日後出席開庭審理的承諾。在設定保釋金額時,法官會考慮到被告犯罪的嚴重性,被告是否對社區構成風險,以及被告是否具有“躲避審判風險”並可能逃跑。

(4)提審程序後

在輕罪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提審之後審判之前,提出無罪辯護:

檢方和被告方將會交換信息。該環節被稱為“調查取證(discovery)”。被告可能會被限制其能夠接觸到的信息,但通常律師不會。這是因為法律要求律師在準備辯護時保護證人的身份,以使證人不會受到威脅。這就是為什麽被指控犯有輕罪或重罪的被告需要律師的重要性。

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審前動議,包括撤訴動議、駁回案件、或禁止在審判中使用某些證據。

被告的異議可以轉為有罪或無異議。

控辯雙方可以交涉如何在不經審判的情況下解決案件。

在重罪案件中,提審過後,如果案件沒有得到解決或被駁回,法官會舉行初步聽證會。在初步聽證會上,法官將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表明被告犯下了罪行,使被告必須出庭受審。如果法官判定有足夠的證據,檢察官將提交一份名為“信息表”的文件。然後,根據信息表,被告將第二次被提審。之後,被告進入認罪協議或審判程序。審判前:

  • 檢方和被告方將會交換信息。這被稱為“調查取證(discovery)”。同上。

 

  • 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審前動議,包括撤訴動議、駁回案件、或禁止在審判中使用某些證據。 (同上)
  • 被告的異議可以轉為有罪或無異議。 (同上)
  • 控辯雙方可以交涉如何在不經審判的情況下解決案件。 (同上)

(5)庭審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違規除外)有權讓陪審團判定其有罪或無罪。因此,在審判之前,被告需要決定是否由陪審團審判(陪審團來決定)或法庭審判(法官來判決)。通常情況下,被告會選擇陪審團審判,因為他們希望陪審團來聽取證據,並以此判定他們是否有罪。但有時也可能會出現辯護律師建議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法庭審判的情況。

被控犯罪的每個人在被判有罪之前,即在審判中被證明有罪或在審判前認罪,在法律上都被認定是無罪的。這意味著檢察官必須使陪審團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並且必須提供超出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據。被告有權保持沉默,且不能因保持沉默而對其不利。

 

(6)設置庭審日期

對於輕罪案件的陪審團審判:法律規定,被控犯有輕罪的被告必須盡快受審(見刑法典第1382條)。

  • 如果被告在提審時被收監,審判必須在提審或認罪協議後30天內開始,以較晚者為準。

 

  • 如果被告未被提審,審判必須在提審或認罪協議後45天內開始,以較晚者為準。

 

  • 被告可以放棄獲得盡快審判的權利。這意味著被告同意在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後進行審判(也稱為“放棄截止日期”)。但即使被告放棄截止日期,法律規定審判必須在審判日期確定後的10天內開始。被告在放棄截止日期之前獲得律師的建議是非常重要的。

 

對於重罪案件的陪審團審判:法律規定,被控犯有重罪的被告必須盡快受審(見刑法典第1382條)。

  • 檢察官必須在被告在初步聽證會上“回應”之日起15天內提交信息表。
  • 審判必須在提交信息表的60天內開始。
  • 被告可以放棄獲得盡快審判的權利。這意味著被告同意在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後進行審判(也稱為“放棄截止日期”)。被告在放棄截止日期之前獲得律師的建議是非常重要的。

 

(7)審判如何進行?

在審判開始之前,律師會參與選擇陪審團。選擇陪審團的過程稱為“voir dire”。在此過程中,雙方的律師都會問訊候選陪審員,以確保陪審員公平公正。

在律師出示證據和證人之前,雙方均有權就此案作出開場陳述。

在審判期間,律師通過證人證明其所看到或知道的事情,來提供證據。

在提出所有證據之後,律師們會作出結論。

最後,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無罪。陪審團必須超出合理懷疑範圍外認定被告有罪。

 

(8)判決程序

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無罪,則稱其為“無罪釋放(acquittal)”,被告將被釋放,並且將永遠不得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審,這被稱為“雙重審判風險(double jeopardy)”。認定無罪與認定清白不同,無罪只是意味著陪審團並不相信被告在超出合理懷疑範圍外是有罪的。逮捕和無罪釋放仍將在被告的個人記錄中保留。如果被告被錯誤地逮捕和指控,並且想要將逮捕從記錄中刪除,則必須在法官面前舉行聽證會以確定被告清白。證明清白往往比提出對罪名的合理懷疑要困難得多。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被告將被判刑。

 

(9)審判後——上訴程序

如果被告人在審判之後被判有罪,則有權提出上訴。上訴可以有很多原因,但上訴也非常困難,所以必須諮詢律師。

 

申訴也有重要的截止日期。如果錯過截止日期,上訴很可能會被駁回。

  • 對於輕罪案件,必須在判決或命令發出之日起30天內提交上訴書(輕罪)(表格CR-132)。
  • 對於重罪案件,必須在判決或命令發出之日起60天內提交上訴書(重罪)(表格CR-120)。

請記住,上訴不是新的審判。上訴法院可以復查被告之前審判中提供的證據(證詞和物證),以了解審判法庭是否在收到證詞或物證方面犯了法律上的錯誤。上訴法院不會像審判法庭的法官或陪審團那樣主動決定案件的事實。

當事人只能在以下情況下提出上訴:

  1. 當事人認為審判中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判決是正確的;

 

  1. 當事人認為審判期間或之前存在法律上的錯誤導致錯案。

如果當事人認為審判中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判決的合理性,上訴法院將復查該記錄並決定是否有實質性證據來支持該判決。如果當事人認為適用法律上有錯誤,上訴法院將舉行聽證會聽取雙方的意見。然後上訴法院將決定是否有任何錯誤導致錯案。

除了在審判後提出上訴之外,還有其他情況可以提出上訴,例如對認罪協議的上訴或對緩刑違規行為的上訴。

  • 如果當事人對輕罪判決提起上訴,可以向初審法院的上訴部門提出上訴。如果想對輕罪案件中的有罪判決提出上訴,可以參考有關輕罪上訴程序的信息(表格CR-131-INFO)。
  • 如果當事人對重罪定罪提出上訴,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的上訴法院(或加州最高法院如果是死刑案件)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 如果當事人對違規案件提出上訴,可以參考有關違規上訴程序的信息(表格CR-141-INFO)。

 

文/鄭博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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