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裁定員工隨叫隨到待命必須支薪

Los Angeles的第二地區上訴法院週一(2/4)以2:1做出裁決,當員工在可能的工作班表開始之前,被雇主要求保持「隨叫隨到」狀態,例如在當班開始前兩小時,打電話給雇主問說是否需要去上班,將有權拿到那兩小時的薪水,不管是否被叫去上班。

在這項具有潛在廣泛影響的裁決下,法庭認為「隨叫隨到」員工應受到1943年加州工業福利委員會薪資令的保護,允許員工一旦被要求去上班時,有權「報告工作時薪」。

此案的雇主是一家服裝零售店,認為法律規定只要支付員工在工作場所報告的工時。但上訴法院表示,該法律也保護那些需要通過電話報告工時的員工。主審法官Lee Edmon指出,大多數人看來,受命要做「隨叫隨到」班表的員工,在等待的時間內無法去做其它工作,或者安排課程,因此必須做出托兒安排,以及必須放棄休閒或社交活動。相反地,她說:「無薪隨叫隨到班表對雇主是一大福利。」因為他們可以保持「大量人力庫存」,然後只要在需要這些人力時才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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