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部門無權強迫機主用臉解鎖手機

根據一項新的法庭命令,執法部門不能強迫你用你的臉、指紋或其他生物特徵解鎖手機。

聯邦治安法官Kandis Westmore否決一項搜查令請求。該搜查令要求允許使用iPhoneFaceIDSamsung Galaxy Iris Scanner等生物特徵識別功能在加州Oakland一民居解鎖和搜索設備。Forbes早些時候報導了110日發佈的這道法院命令。

「本法院認為,這一政府請求違反第四和第五修正案,搜查令申請必須被駁回,」Westmore寫道,「今天的行動電話是其他存放裝置無論是物理的還是數位的不可比擬的,有權獲得更大的隱私保護。」

第四修正案規定人們有權在自己住所裡得到避免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護;而第五修正案則指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任何人都不應被強迫成為一個不利於自己的證人。

這起案件包括監督調查的當局在內的許多細節都處於保密中。

這項法院令同時指出,嫌疑人涉嫌利用Facebook Messenger威脅傳播一段令人尷尬的視頻企圖向受害者勒索錢財。

這不是警方第一次使用生物特徵解鎖嫌疑人設備。去年9月,在6名被控性虐兒童和製作兒童色情製品俄亥俄州男子中,FBI強迫其中一人通過向手機展示自己的臉打開iPhoneX。在這起案件中,生物識別被解釋為不受第五修正案保護。特工們找到了詳細記錄兒童色情關係人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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