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者挑戰存在145年的州法律

一個性工作者維權組織一名律師週四要求San Francisco聯邦上訴法院推翻一項擁有145年歷史的加州法律。根據這項法律,賣淫屬於犯罪。

「我認為這個國家的人有權利這樣做,並以這種方式謀生,」律師Louis Sirkin對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三人小組說。
2015年提交的一項聯邦訴訟中,來自辛辛那提的第一修正案自由言論律師Sirkin代表總部在San FranciscoErotic Service Provider Legal, Educational and Research Project,對這一法律發起挑戰。
原告還包括三名未透露身份前妓女和一名殘疾男子。這名殘疾男子說他想成為一名充滿敬意的色情服務客戶。
他們稱,這項於1872年首次頒佈並在以後修訂過的法律違反憲法正當程式自由權利和言論自由權利。
鑒於去年Oakland聯邦地方法官Jeffrey White做出駁回此案的裁決,他們正在提起上訴。
在聽取大約30分鐘辯論後,上訴委員會受理了此案。它沒有說明簽發裁決的最後期限。
法官Carlos Bea對雙方都提出質疑。
「如果某種東西給予是合法的,那為什麼出售就是非法的?」他問加州副總檢察長Sharon O’ Grady
O ‘ Grady為這項法律辯護,認為立法機構有理由將商業化性行為定為犯罪行為以阻止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性交易、毒品使用和性疾病傳播。
Bea還問Sirkin,他何時試圖引用美國最高法院2003Lawrence v. Texas標誌性同性戀權利裁決作為對這起上訴的支持。
Lawrence案中,最高法院以63票數否決一項德克薩斯州雞奸法,稱自願性行為是「個人個體和隱私生活」的一部分,受正當程式自由權利的保護。
Bea問:「受到正當程式保護的利益是什麼?行為還是關係
「我認為它是行為。我們有希望從事性活動的自願的個人,」Sirkin回答。
法官Jane Restani是一名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聯邦國際貿易法庭)法官,暫時被委派到該上訴法院。他認為Lawrence案判決涉及「如何進行私人生活」,而不是短暫性接觸。
O’Grady說,「州沒有告訴任何人他們可以和誰睡覺,」但他認為,為防止暴力、吸毒和販賣人口,禁止商業行為是「一個劃線很容易的地方」。
州檢察官指出,除了一些內華達縣之外,賣淫在所有州都是非法的,並表示只有立法機構才可以對這項法律做出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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