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急診室 | 非法解聘

雇員被解聘時,應考慮解聘是否合法?雇主與雇員就像婚姻關系,形成容易,結束卻難。我曾為雇主及雇員雙方均辯護過。而我想只要大家能夠了解法律多一些,很多的糾紛都能解決。以下是有關非法解聘的咨詢。由于雇主雇員雙方都與我聯絡過,因此雙方信函均包括在內。

 

問題:鄭先生—我是羅蘭崗的一名員工。我們每天工作都很辛苦,而且還要飽受雇主的責罵。他說我很懶,又聼不懂我講的話(我來自中國,他來自香港)我們的工作環境很差,沒有窗子,大家整天都在流汗。我辭了職,因為我討厭我的工作環境。我申請了加州失業救濟,但被拒絕,原因是我辭了職。我想控告我的老闆。可以嗎?李先生—羅蘭崗

 

問題#2:鄭先生—我是一名雇主。我看了我的員工李先生寫給你的信,所以我想回復一下。李先生大多無法準時完成工作。他整天吸煙又愛講話。我本想解雇他,但他先辭了職,我很高興。我對員工都很好,每天給他們提供食物。現在他要控告我。有可能嗎?Harry-聖馬力諾

 

解答:各位,立案其實很簡單。雇主通常都會有一些違規,但最終案子的輸贏卻不在我,而是由法官及陪審團決定。我也只能為你們提供法律分析的基本框架。

 

随意终止雇用關係:在加州對于隨意終止雇用關係有一個假設。任何人都可在任何情況下聘用或解聘任何人。除非是因爲非法原因。在加州非法原因主要有:種族,宗教,性別,身體殘障及性趨向。基本上歧視他人都可稱作非法。

 

“歧視”的總結:在此案中,很明顯雇主及雇員都沒有歧視。

 

例外—違反公共政策被迫自動辭職:針對基本的歧視法律訴訟案有一個例外,就是一個叫做“違反公共政策被迫自動辭職”的訴因。就是原告方需證明其工作環境非常惡劣,以至無法容忍。

 

要素:訴因的要素雖不難被列出,但證明卻很難:

 

原告由被告雇用。領取現金的雇員不容易證明這一點。

雇員應證明其工作環境違反了公共政策

雇主在知情的情況下允許此類工作環境。

證明其工作環境差,以至于任何人在原告角度都會做出辭職的選擇。

證明原告是因工作環境差辭職。

原告方有受損害。

不良的工作環境是原告受損的主要原因。

 

什麼是違反公共政策?

 

法院規定“當雇主解雇員工時必須是違反了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則…”是什么意思?加州最高法院規定,如要證明違反了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則,原告需證明:

 

該政策必須被法律章程所認可。

必須公眾化,要受益大眾,而非只限于個人。

必須在員工離職時已被明確闡明。

必須是基本且重要的。

 

僅是非法行為不能打贏官司:法庭表示僅是非法行為不足以贏取官司。法官及陪審團要詢問的是其他人在相同處境將如何應對?若除辭職別無他路的話,員工就可勝訴。

 

勝訴後會贏得什麼?員工獲勝將得到:

裁決後的欠款

應得的所有合理利益

應得的所有合理漲薪

員工未來如若繼續在該場所就職所花費的時間的價值

情感損失

律師費

 

結論:勞工糾紛案件通常對于雇主雇員雙方都不易。但若能夠懂得法律,就可盡早了解到案件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文/ 博仁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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