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The People! Who The People?

“We The People”(我們合眾國人民),是1787年原版美國憲法第一頁的頭三個字,也是憲法被引用最多的字眼。

雖然這三字帶出的序言只是一個長句,也沒有實質聯邦政府權力授予,但卻是立國精神與目標的理想性闡述。不過,1942年2月19日由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發布的一道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EO),突然讓數萬人在想,我們合眾國人民(We The People!),但合眾國人民是我嗎?(Who The People?)

 

自1941年12月8日,羅斯福總統因珍珠港事件對日正式宣戰後,雖然初期尚能對日裔,包括具公民身分的美籍者客觀看待,但忠誠度的問號越來越大,即使羅斯福總統與FBI局長胡佛(J. Edgar Hoover)等行政部門曾跳出來替日裔闢謠,不過社會輿論、集體偏見和軍方壓力都在促成羅斯福總統發布《行政命令9066號》(EO 9066)。

 

這道命令授權戰爭部長和軍事指揮官劃出軍事區,為爭取戰爭勝利,保護國防物資、房舍與設施免於任何可能間諜與破壞(espionage and sabotage)活動,可將軍事區內的任何或全部人排除出去(excluded)。美國本土西岸包括全部加州、大部俄勒岡、華盛頓與亞利桑納州,就被劃為與日本帝國戰鬥的軍事區,所以住了九成多本土日裔共約十一萬人的加州,就成為「免於間諜與破壞」的主戰場,根據之後兩院通過的《公共法503》(Public Law 503),開始進行美國現代史有名的歧視與權宜之爭的「拘留日裔」(Internment of Japanese Americans)行動,雖然國家檔案記錄管理局說法是「重安置」(Relocation),且被拘留者,包括了當時被視為日裔的韓國與台灣人。

 

排除的日裔主要由美國出生的公民組成,按杜魯門圖書館(Harry S. Truman Library and Museum)資料記載,戰爭重安置局(War Relocation Authority)將太平洋岸軍事區內的日裔分成四類,除了約四萬人沒有公民權的一世(Issei)外,二世(Nisei)、歸美(Kibei)與三世(Sansei)的其他三類共約76,500人,皆為在美出生的公民,但也被一視同仁地從軍事區排除到全美十個拘留營中,加州有內華達山脈腳下的Manzanar,與靠近俄勒岡州的Siskiyou縣Tule Lake。

 

這十所拘留營除了高度戒備的Tule Lake營區外,幾乎都在1945年日本投降後的兩到三個月間關閉,但Tule Lake營區至12月1日還拘留了12,500人,直到1946年3月20日才完全關閉,半數以上的被拘留日裔再度回到西岸,可是備受歧視的日子照樣。

 

被勒令拘留的日裔中,當然不乏拿憲法權利來抗衡政府行政命令者,最著名的當屬加州San Leandro的Fred Korematsu,他以《行政命令9066號》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的理由,拒絕服從美國陸軍平民排除令34號來離開他的家。此案經上訴巡迴法院、最高法院等審理,都一致判政府勝訴,最終判決文作者Hugo Black法官否認此行政命令與種族歧視有關,他寫道:「Korematsu被軍事區排除不是因為對他或他的種族有敵意,而是因為我們正在與日本帝國戰爭;因為正當組建的軍事當局害怕我們的西岸被入侵,被迫要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因為他們決定軍情緊急下,有必要將所有日裔公民暫時從西岸隔離出來;最後,因為國會在這戰爭時期信任我們的軍事領導,所以無可避免地必須決定他們有權這麼做。」

 

法官將這些被拘留的日裔視作一種為國家的犧牲奉獻,似乎未嘗不可,畢竟為國家付出的確不侷限於男扛槍、女做工這麼實質的內容,但Black也與其他法官一樣從未懷疑不遵守命令的Korematsu對美不忠,如同從1930年代起,海軍情報室(Office of Naval Intelligence)就因擔心日本帝國海軍崛起,而開始監視夏威夷日裔的忠誠,之後也獲羅斯福總統支持,與FBI等各單位合作擴大監視到西岸,最後由總統任命的監視任務頭子Curtis Munson做出報告說,日裔問題根本不存在,「可確信這個被普遍懷疑的族裔,擁有高度甚至超凡的忠誠度。」

 

超凡的忠誠度展現在442步兵團(442nd Regimental Combat Team),這支1943年4月組建起來的全日裔部隊,初期約四千人,從1944年起參加歐洲戰場的戰鬥任務,前後總共約有一萬四千人在此部隊服役,共得9,486顆紫心勳章,單位獲得八次總統單位嘉獎勳表(Presidential Unit Citation),有21人獲榮譽勳章,他們的隊呼是「孤注一擲」(Go for Broke)。
二戰時的日裔命運果然也需要「孤注一擲」,雖然日本帝國的戰爭罪行已由東京大審判與南京大審判而有公論,無庸置疑,但將三分之二是公民的美國日裔,以行政命令方式「拘留」,是國家被情勢所逼而做出的不得已決定,還是「藐視公民權」的便宜行事?卡特總統(Jimmy Carter)時為日裔平反了,稱拘留是種族主義下產物。1988年雷根總統(Ronald Reagan)簽署《公民自由法》(Civil Liberties Act),正式代表美國政府向被拘留日裔與其家屬道歉並賠償,他說:「金錢是無法彌補他們當年的損失,我們承認錯誤,也再度重申,我們對法律之下公平正義的承諾。」而今年是《行政命令9066號》發布75周年,似乎意義遠比紀念來得重大,因為此令帶來的“Who The People?”思考,終究回到“We The People!”正義上。

 

記者 / Pegasus J.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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