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移民及工作等各類簽證

常常有些人在國外有了對象,因為本身是美國公民,就會問律師應該申請未婚妻簽証,還是去國外結婚後,替配偶申請移民來美國。當然,每個人的情況與要求都未必一樣,規劃起來也可以很複雜的。

在美國移民法規上,有一些特別的規定,當事人若能先了解到法令上的不同處,再決定以何種方式申請,在結果上會有很大的不同。我們先介紹一下未婚妻簽証 (K-1 Visa),K-1 Visa 的要求是請願人須是美國公民,在過去兩年內與其對象必須曾見過面,提出申請時需要附上雙方來往的資料,包涵照片、書信、電話記錄、匯款單等等,許多証明檔案。

K-1 簽証的好處在於:一、比較快,通常六個月左右就可以批准下來。二、入境美國後即可以申請工作証。三、可以立即結婚申請調整身分。四、若有未成年的未婚子女,可以依K-2簽証同時或隨後來美。

關於子女方面,我們先要介紹美國移民法上對繼子、女(Stepchild)的定義,所謂 Stepchild 是指在夫妻結婚時,其之前的子女尚未滿十八足歲時,美國公民可以替其配偶的子女申請移民。在該子女未滿廿一歲未婚前,以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方式申請,不受移民配額的限制。21歲以後,未婚則是第一優先,若已婚則會歸到第三優先。即使在21歲前也要單獨、另外提出I-130表的申請,不能附在其父母的表格內。

K-1, K-2的規定則不同,K-2子女只要未滿21歲,即可隨同來美。並可以隨同其父母一起申請調整身分,而不需要任何I-130表的申請。因此,當您在海外的對象有子女,而該子女若未超過18歲時,您先去結婚再申請他們移民來美國,或是用未婚妻簽証的方式,差別並不大。但若該子女已超過18歲時,您就要小心謹慎的規劃了。

K-3, K-4的出現是由於移民局曾在審批I-130表的時間過長,國會為了避免美國公民在海外的眷屬因此被分隔太久,而增設了此簽証,讓他們先來美國等候。多一項申請,自然會多些花費。至於K-3的子女,K-4持有人雖然在21歲以前,均可持該簽証來美,但要進一步申辨移民時,仍要符合繼子、女的條件方可獲批准。

最省錢省事的方法,當然是直接先結婚再辦移民。只是在不同的國家,對於結婚的規定與審核也會不一樣。如外國人要去中國結婚,必需要先備妥公証後,並經中國領事館認証通過的單身証明,才能順利的在中國完成結婚的手續。否則只是白跑一趟,帶回來一肚子的氣。

至於持探親或旅遊簽証(B-1/B-2 Visa)來美後,決定要結婚並辦理移民手續的人,要注意的事項則更多了。因為目前的移民法規相當複雜,而懲罰條款又相對地嚴厲,當事人在申請辨理移民手續之前,最好先與律師咨詢,才能順利地完成相關的手續。

 

文:趙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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